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合理转学的权利,维护教育公平、公正,维护高考“阳光工程”的实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安徽省教育厅关于下放省内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审核确认权限的通知》(皖教秘学〔2014〕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切实加强对学生转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学籍管理、学生工作、招生、纪检监察等部门以及师生代表参加的监管机构,对转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机构名单如下:
组长:分管副校长
副组长:教务处长
成员:各系主任、学生处长、纪监审计处长、师生代表
第三条 我校学生转学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落实,师生参与监督”的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系统计整理申请材料,招办核实是否具备转学资格,教务处汇总材料并审核上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签发文件,做到程序清楚、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四条 转学的原则
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或患病,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相关部门要对学生转学申请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持转学理由正当,转出、转入学校学历层次、招生录取批次相同的原则。对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转学申请,不得审批。
第五条 不予转学的情形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招生时按特殊要求提前批次录取的;
4.高考录取分数低于申请转入学校当年拟转入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的;
5.不同招生类别之间转学的;
6.应予退学的;
7.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六条 转学程序
1.我校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应提出书面申请,实事求是地说明转学理由。经所在系主任审核同意的,由教务处确认转学条件后,报分管校长审批,校长签发转学文件。经转入学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
2.外校学生转入我校,应提交其所在学校审批同意函,由教务处对照本办法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提交分管校长审批,校长签发转学文件。
3.转出和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将学生信息上传至教育部学信平台,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4.省际间高校学生转学,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出、转入学校所在地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七条 转学受理时间及部门:学生学籍变更办理时间为每年的
第八条 转学材料
1.拟转出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2.拟转入学校校一级的意见;
3.由省外高校转入我校的,须附转出学校以及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的意见;
4.学生本人要求转学的申请(转学理由);
5.学生在原学校所学课程的成绩单;
6.医院诊断证明(以患病为由提出转学的,必须附县、区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
7. 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若与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不一致,以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规定为准。
淮南联合大学
附: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转学管理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转学管理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尚文
副组长:李跃中
成员:许二潮 洪莉 汪耀 张灵军 罗鸿 黄伟 马莹 李锦鹏 方厚加 宋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