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二类教师额定教学岗位津贴的修订意见(第二次修订)

发布日期:2018-01-14 信息来源:jwc 浏览次数: 作者:jxk

淮联校〔2017〕121号

各院、系、部,机关各部门:

为确保我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现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对二类教师额定教学岗位津贴分配办法进行第二次修订,本次修订以《淮南联合大学校内岗位津贴分配办法调整方案》(淮联校〔2008〕81号)等文件为基础,具体意见如下:

一、学校鼓励二类教师在不影响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批准后承担适当的教学工作,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职)授课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余人员授课应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承担教学任务的,学校不支付报酬。

二、二类教师包括承担教学任务的党政管理干部岗位人员、教学辅助岗位人员、非教学单位其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专职辅导员、专职实验(训)人员。

三、二类教师承担教学任务(理论、实验、上机、课程设计、综合实训等,不含公选课、限选课中的高等数学和国家计算机二级考试教程),二级机构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副职)每学期总学时不超过80课时,其余人员每学期不超过120课时。二类教师承担规定课时教学任务,课时津贴按一类教师当量课时津贴计酬,学期总学时超过规定部分的课时不计酬金。

四、原淮联校〔2008〕81号文件中的“专职实验(实训)人员承担主讲(主训)教学任务时按同级教师超课时酬金标准的1/4另行计酬;配合指导实验教学时,教学单位可区别不同课程实验(实训)准备工作量的大小给予每节课0.5-2元的补助。”不再执行。

五、二类教师承担指导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顶岗实习教学任务,不受学期总学时限制。

六、本意见自2018年2月25日起执行,解释权在学校教务处。此前有关二类教师额定教学岗位津贴分配与本意见不符的,以本意见为准。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