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05-27 20:19:37.0 信息来源:jwc 浏览次数: 作者:jwc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校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以下简称“质量工程”)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根据《安徽高等学校省级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量工程”以提高我校教学质量为目标,以推进改革和实现优质资源共享为手段,按照“科学定位、特色发展”的原则,加强内涵建设,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和整体实力。

  第三条 “质量工程”包括特色专业建设、教学团队和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精品课程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实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教学改革研究、教学成果奖励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建设和教学评估与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等六个方面内容。具体项目名称以每年省教育厅和学校公布的文件为主要依据。

第四条 省级“质量工程”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学校按要求配套资金;校级“质量工程”由学校专项安排。资金管理按《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721号)和淮南联合大学教学建设项目资金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制订实施方案,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全面领导“质量工程”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质量工程”项目建设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日常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

(二)制订和发布“质量工程”年度实施意见;

(三)组织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四)编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

(五)按照立项项目建设内容,统筹规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和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投资和预期目标;

(六)每年12月底前,向省质量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国家级、省级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六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的职责是:

 (一)依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规定合理安排使用项目经费;

 (四)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五)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进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七条 “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须提交书面申请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三、申报立项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年度省“质量工程”项目指南,采用以各教学单位为主的申报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项目指南;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项目指南的要求组织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项目申报工作,组织项目评审并提出校级项目立项建议方案;

(四)学校审定立项建议方案,批准立项实施;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省年度“质量工程”项目指南,从校级“质量工程”立项中择优推荐上报省教育厅。

四、检查验收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对“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质量工程项目实行滚动建设制度。中期建设成效特别显著的校级项目,经学校申请和专家评估,可滚动进入省级质量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按期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

(三)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应及时验收。验收采用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实地验收两种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验收结束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验收结论性意见。对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项目,或限期达到验收要求,或取消其“质量工程”项目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质量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评价;通过整体评价“质量工程”项目建设成果,总结经验,指导教育教学改革工作。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