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实践性教学管理办法(讨论稿)

发布日期:2008-05-21 14:22:55.0 信息来源:JWC 浏览次数: 作者:JW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实践性教学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践性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性教学是指培养学生动手能力、观察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以及科学求实精神与创新精神的教学活动,分为独立设课和非独立设课(理论课附加的实践环节)两种形式。

第三条  实践性教学的任务是: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促进知识向能力的转化;培养学生科学实践的基本方法与技能;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一丝不苟的严谨工作作风;锻炼学生的锐意进取的精神和坚韧不拔的毅力以及团结协作的能力,最终达到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类型包括认识课程实习、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社会实践及社会调查等。

第五条 实践性教学实行校、系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全校性有关实践性教学规章制度教学计划的制定,组织和协调实训中心、各系部实验室及实习基地建设,监控教学过程,评估教学质量等。

第六条 实践性教学设备设施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管理。设备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维修和资产管理根据有利于教学的原则,具体设备设施,实行教务处直接管理或在教务处领导下的系(部)或实训中心管理。设备设施包括:实验室、计算机机房、语音教室、实习基地、体育运动场所、电教设备、多媒体教室以及相配套的器材、教具等。各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教学设施管理规章制度、定人、定责,科学管理,保证实践性教学的顺利进行,同时对教学设施进行日常保养,做好防水、防盗、防事故等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章  实践性教学文件的管理

      

第七条  实践性教学计划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并明确教学的内容、目的

方式等。

第八条  各系(部)组织有关教师认真制定相关专业实践性教学大纲报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实践性教学大纲应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或课程教学大纲)制定。

第九条  实践性教学教材(讲义)的选订(编写)应以实践性教学大纲为依据,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认真选订实践性教学教材或组织人员编写实践性教学讲义。

第十条  实践性教学任务由各教学系(部)依据教学计划上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下达到相关教学系,由相关教学系(部)在上学期末下达给实践性教学人员。教学任务一经下达,不得随意改动。

第十一条  各相关教学系主任(教学秘书)会同实践课教师根据教学要求及设备设施情况在课表下发一周内编制出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章  实践性教学人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人员应严格依据实践性教学大纲开展实践性教学。

第十三条  实践课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为丰富的实践动手能力,取得高等学校 “双师”资格,原则上具有本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其他经过一定专业技能训练且有培养学生动手能力水平的教师,经教务处批准也可任教。

第十四条  实践课教师应及时了解相关理论课程的教学情况,不定期跟随理论课教师听课,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指导技能。新任实践课的教师必须有指导教师指导,经过试讲、试做及考核合格后方可担任实践课的教学。

第十五条  实践课教师要认真钻研教学大纲和教材,认真备课,包括写出讲稿(教案),制订安全预案,做准备实验,检查仪器及设备的运转情况,检查安全设施,备齐材料和工具等。

第十六条  实践课教师至少提前10分钟到岗,作好上课准备工作、安全防范工作等。学生第一次上实践课,实践课教师要向学生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对不遵守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中止其上课。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在学生操作之前根据需要,可对有关理论、方法做必要讲解。学生操作中,实践课教师要巡回检查并进行规范指导,不得做与教学无关的事。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实践课教师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校内、外培训和进修,进修以在职进修为主。各教学系(部)每年应向学校上报学年度进修、培养计划,学校统筹全校情况后做出安排。

 

第四章      实践性教学的学生管理

 

第十九条  实践课程上课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验(实训)指导书。因课前不预

习造成在规定的时间(次数)不能正常完成任务的须延长时间做完或补做。凡造成额外材料消耗的,应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二十条  学生上课时不得迟到、早退和旷课;认真回答老师的提问,虚心接受老师的指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精心操作,注意安全,不做与本次实验教学无关的事,仔细观察,认真分析,准确记录实验数据;实践课结束要按要求整理好设备设施,经指导老师允许后方可离开;按时完成实验报告等相应作业。

 

第五章  实践性教学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是学生在实验教师指导下,自己动手操作实验仪器设备,运用科学的实验方法,理论与实践结合,知识与能力互相促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员应根据教学大纲和教材(讲义)的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器材的准备以实验员为主,实验的讲解和辅导应以任课教师为主。实验指导教师应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认真备课,做好实验准备,做好指导和必要的讲解。实验课授课过程应包括:实验讲解(包括安全教育),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学生必须认真写出实验报告,指导教师必须及时批阅学生的实验报告,实验报告是成绩评定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实习是学生通过深入生产(现场)获取实际业务知识和技能,形成实际操作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习按性质和任务可分为参观见习、认识实习、工种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及毕业(顶岗)实习等。

1. 各系(部)要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拟定实践性教学计划。实习教学计划要确定实习指导教师,明确目标、内容、地点、时间、进度、工作程序、安全要求、考核标准、成绩评定和使用的资料、工具、材料、设备等。实习教学计划应于实习前三周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2. 各教学系(部)必须做到严密组织、认真指导、严格管理和确保安全,把责任落实到每一位指导教师。学生实习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填写能够反映实习项目内容的实习纪录,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实习现场。充分利用企业实习条件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实践经验丰富的优势,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独立操作,反复实践,达到实习考核标准的要求。要充分利用企业和实习现场的周边环境,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劳动与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学生必须写实习日记,实习结束时学生写出实习总结,指导教师评定出学生的实习成绩并写出实习总结上报相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大作业、课程设计及社会调查的选题,应由指导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社会生产实际提出拟题意见,选题力求典型实用并结合生产实际,选题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批准后,提前两周向学生下达课题。师资许可时,应允许学生自主选题。教师应编写任务书,任务书中应明确题目、内容、原始参数、要求、方法、步骤、进度及技术资料的使用等有关内容。大作业和课程设计,教师要预先试作,并在学生实作过程中认真指导、掌握进度、严格考核和确保质量。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应适应新形势,探索“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主线,以综合素质提高为目的”切实可行的毕业实践模式。通过这一教学环节,切实达到对学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综合性培养,对学生综合性技能掌握程度的全面检验。

1. 毕业设计的课题应尽可能来源于生产实际、真题真作,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技能得到真正训练,形成职业能力。题目经教研室、系(部)审定后,以《毕业设计任务书》的形式发给学生。

2. 指导教师应根据毕业设计题目编写《毕业设计指导书》。其内容应包括:课题名称、目的要求、主要内容、进度计划、活动安排及参考资料等。《指导书》应事先发给学生,让学生了解目的、要求和计划安排。教师应对学生的调查研究、考虑方案,搜集和查阅有关资料,掌握重点等给予指导,同时要善于发现学生的创新思维,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作风。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题目要认真备课并试作。

3. 指导教师要对学生的工作态度、运用知识的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设计质量等进行考核并做好记录,写出评语,同时对学生答辩进行指导。

4. 各系(部)要建立毕业设计评定和答辩考评小组,负责领导和主持毕业设计评定和答辩工作。答辩一般采用分组逐个“公开答辩”的形式,根据专业特点的不同,毕业设计(论文)的内容的不同,也可采用小型答辩方式。

5. 毕业论文是非工科类专业教学过程的总结性教学环节。毕业论文主要内容包括标题、摘要、引言、正文和结论,组织及管理可参照毕业设计的相应方式。

 

第六章  实践性课程成绩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实践性课程学生成绩考核应根据本门课程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方式,如:笔试、实际操作考核、实践报告及累计折算等方式进行考核。考核方式应能够客观反映学生知识和能力的培养和掌握程度,并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

第二十六条  实践课成绩按百分制或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制评定。

1. 实验课成绩考核主要考核学生实验技能、实验报告质量,重点考核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凡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必须单独进行成绩考核,其成绩应记入学生成绩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考核成绩应按一定比例记入本门课程的成绩中。

2. 大型作业、课程设计和社会调查成绩考核参照实验课考核进行。

3. 实习成绩考核以考核技能为主,按照技能考核标准制定考核办法,尽可能与技术等级考核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接轨。

4. 各系(部)要组织学生参加社会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5. 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考核按学校统一制定的“毕业设计评分标准和成绩评定办法”进行。

 

第七章  实践性教学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践课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践课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践性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践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教学计划和实践课教学大纲的正确实施。

第二十八条  教务处制定实践性教学检查细则并组织各系及有关管理部门人员,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实践性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践课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方法了解各门实践课的教学质量,及时做出实践性教学检查的总结,肯定成绩,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找出教学和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确保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第八章  实践性教学研究

 

第二十九条  实践性教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不断更新实践性教学内容,改进实践教学方法,掌握实践教学规律,总结经验,解决教学中的新问题,更新教学思想,构建新的实践性教学体系,提高实践性教学质量。各系(部)应积极地开展实践性教学研究活动,制定实践性教学研究计划,定期召开实践性教学研究讨论会,交流经验,审议研究成果。

第三十条  实践性教学研究应围绕实验室、实训中心和实习基地建设,实践性课程设置,实践性教学内容和方法以及效果,实践性教学管理,物耗经济性、档案管理,实训中心(实验室)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

第三十一条  实践性教学研究成果属教学研究成果的范畴。学校定期在教学研究成果评选活动时,对优秀实践性教学研究成果进行表彰。

 

第九章  实践性教学档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实践性教学档案是实践性教学活动和实践性教学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态的历史记录,是考核教学效果、开展教学管理、制定教学计划、总结教学经验和研究教学规律的主要依据。它又为教学评估、人员考核及评优等提供凭证材料。各级实践性教学管理人员、实验实训中心(实验室)主任及其工作人员要在本职工作范围内认真积累、整理和归档,形成制度。要充分利用档案资料,积极发挥实践性教学档案的作用。

第三十三条  实践性教学档案包括上级下达的有关文件、材料、各种规章制度、管理制度及实践性教学的基本文件、资料。规章制度包括各级工作人员工作职责,实训中心(实验室)规则等;管理制度包括实训中心(实验室)、实训中心(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实训(实验)用材料、在用工具、低值品及易耗品等管理制度。实践性教学基本文件包括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或指导书、教学进度表及实训(实验)项目卡等。实践性教学资料包括实践性课程授课计划表、实践性教学任务通知单、实训(实验)课表、实验实训记录、实训(实验)报告样本、实训(实验)考试试题试卷、学生成绩单、参考书及实践性教学研究论文等。其他资料包括实训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一览表、实训中心(实验室)家具一览表、实训中心(实验室)在用工具一览表、实训(实验)消耗材料统计表、仪器设备使用保养维修记录、仪器设备验收单、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实训中心(实验室)活动记录、实训中心(实验室)建设规划、实训中心(实验室)工作计划、实训中心(实验室)人员进修培训计划、实训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工作记录和实训中心(实验室)安全记录等。

第三十四条  实训中心(实验室)档案管理由实训中心(实验室)主任负责,指定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实践性教学档案资料的保管年限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章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