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07-09-21 09:57:50.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jwc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考试管理,客观、准确地反映教学水平和教学效果,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列入教学计划中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的形式可以是闭卷、开卷、论文、操作、口试等的一种或多种形式的组合。各课程可根据课程性质及特点采用相适应的考核形式。

    第三条  考试工作包括命题、制卷与保管、考场与考试时间安排、监考、考场巡视、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等环节。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四条  公共基础课和考试课由教务处统一组织,也可委托授课单位组织考试(如体育课等);其他考查课由各授课单位组织考试。

    第五条 由教务处组织的考试应提前1周将考场与考试时间安排通知系(部、室),系(部、室)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排监考人员;由各教学单位组织的考试,应提前1周将考场与考试时间安排报教务处,并通知有关系或班级。

    第六条  期末考试前,由分管校长主持召开考试工作会议。各系分别召集教师、学生开会,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强调考试纪律。

    第七条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成立总监考组,负责对考场进行巡视,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学期中间结束课程的考试,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务处负责巡视。

                  第三章           

  第八条 开卷或闭卷的考试要拟出2套难度、题量、覆盖面相当的试卷,并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由组织考试单位从中随机抽取1套用于考试,另1套备作补考、缓考用。试卷一律采用学校提供的格式、计算机打印。

    第九条  要严守试题秘密。不得将未解密的试题(卷)保存在公共计算机上;考前不得就考试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不回答学生提出的推测试卷内容性质的问题,更不得泄露考题。不得在辅导、答疑时给学生以暗示。

    第十条  课程考试将逐步实行教考分离。凡同一时间段,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都应使用同一套试卷。试卷由授课单位指定专人拟卷,教务处也可根据情况另行组织命题(考前不通知任课教师)。

                第四章     制卷与保管

第十一条  命题教师对试卷命题质量负责,并至少提前10天将打印好的试卷和密封好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信袋交考试组织单位,考试组织单位签收人当场加封条。

第十二条  印刷试卷时要确保试卷质量,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工作场所。印刷完毕,必须将底版以及涉及试卷内容的废纸当场销毁。

第十三条  考试组织单位安排专人负责试卷的签收、印刷、装订、保管、发出,有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由教务处将该学期所有课程考试的样卷连同相关材料,汇总整理装订成册后存档。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教学单位于考前审定、落实并培训监考人员。40人(含40人)以下的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40人以上的考场至少安排3名监考人员,并指定1人担任主监考。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须考前30分钟到达考试组织单位设置的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认真做好考场清理工作,安排学生就座,并检查证件(学生证及其他要求携带的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

第十八条 分发试卷后,让学生查对试卷的页数是否有误,并提醒学生立即在试卷规定的位置填写专业、班级、姓名、学号。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不回答学生就试卷内容提出的任何问题。但对不涉及考题内容的其他问题,如试卷印刷模糊等,学生可举手询问。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不得擅自缺席,如因事不能到场,须事先经考试组织单位同意方可调换。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在考场内应前后分布,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吸烟、看书报,不得接打手机、会客、聊天、打瞌睡或做其它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发现学生违反考试纪律现象时,要及时提出警告,警告无效,视为违纪,并停止其考试,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二条 一经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证据确凿,应当场认定,并立即停止其考试。在收缴证物的同时,告之学生本人,且责令其立即退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终了前10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考试时间,并不得再离开考场。终了时间一到,应令学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对折后放在桌面上,监考人员到座位收取,清点无误后,方可允许学生退场。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清点、密封、装订试卷,并按要求填写《考场记录》。如发出试卷与收回试卷数量不符,须由监考人员共同认定;如发生学生违纪、作弊,要如实记录,并在该学生的试卷上注明“违纪”、“作弊”字样,在考试结束后立即将《考场记录》连同相关材料上报学校总监考组(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上报考试组织单位)。总监考组立即在全校范围内对违纪、作弊事实予以公布。考试组织单位应按淮联校字[2005]20号文件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不严格执行考场纪律,对考场出现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以制止,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其监考责任。

         第六章     阅卷与成绩评定

第二十六条 考试结束后,考试组织单位要立即组织阅卷,严格按所附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分数。

第二十七条 对注明“违纪”字样的试卷,阅卷时将卷面成绩定为零。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该门课成绩一律以零分计,该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对无效卷,作零分计。

第二十八条 学生课程考试的总评成绩由平时考核与期末考核两方面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根据日常考勤、作业完成情况、测验、实验报告、实习报告、操作等方面综合给出。考试课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30%,考查课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40%,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

第七章     成 绩 登 录

第二十九条  任课教师按教务处给定的电子表格格式输入学生成绩,在考试结束一周内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成绩电子文档,并在教务科打印、签字后分别报教务科和学生所在系各一份存档。

第三十条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及时录入成绩,或评阅有误需修改成绩,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补录,同时对修改作记录。

       第八章     考试情况分析与抽查

第三十一条 任课教师在阅卷、成绩评定完成后将《试卷情况记录表》连同试卷交教务处存档。

第三十二条 教务处、督导组于考试结束后,组织对评阅过的学生答卷随机抽查,抽查内容包括:试卷命题质量、是否按评分标准阅卷、是否存在擅自提高或压低学生成绩现象、是否按规定的平时成绩与卷面成绩的比例计算总评成绩等。

             第九章         

第三十三条 对考试工作的各环节所发生的教学事故依《淮南联合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颁布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时,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〇〇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