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日期:2007-09-25 16:30:53.0 信息来源:教务处教学科 浏览次数: 作者:夏玉荣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明确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工作质量标准,增强教师的工作责任心,树立良好教风,促进教学工作规范化,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主要包括教师任课资格、教学各主要环节(备课、课堂教学、辅导答疑、实验教学、见习和实习、作业要求、课程成绩考核、毕业设计或论文)、教学工作考核、教学纪律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 教师应爱教敬业,具有强烈的职业精神。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教书育人,对学生既要热情关怀,又要严格要求和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健全人格与品德。

    第四条 教师应努力提高教学水平。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通过不断的学习,提高、开阔知识视野,扩展知识的深度和广度,针对社会和科技发展的新要求,充实更新知识内容,调整知识结构。注重教育理论的学习和探讨,掌握教育规律,主动积极地改进教学方法。

    第五条 教师应加强师德修养,注重为人师表。教师要以自己优良的思想品质、严格的职业操守、严谨的治学态度、文明的言行举止、端庄的仪表风貌去影响和熏陶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二章 任课资格

第六条  每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原则上应由学校正式聘用(包括外聘)的具有教师资格、讲师以上职称的专职(一类)教师担任。硕士研究生和已承担过教学任务且证明教学水平较高、教学效果较好的助教,经教学系()推荐、教务处批准也可担任授课任务。学校确定的兼职(二类)教师和新进教师经考核证明能胜任教学的,可承担不超过同职级专职教师三分之二额定工作量的授课任务。

    第七条 授课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习并了解高等教育学、大学生心理学、高等教育管理等教育科学基本理论,掌握基本的教育规律,懂得教育与教学原则

(二)对本学科有较为丰富的知识和厚实的理论基础,了解本学科发展最新成果,能够系统、深入地掌握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全部内容,熟悉课程教材及其辅助教材,掌握一定数量的参考资料(包括外文资料)、背景知识和相关的教学素材;

(三)具有完成课程教学各环节所必需的教师工作经验;能承担课程实验,熟悉相关的实验仪器、计算机等设备;

(四)能独立制订课程的各种教学文件。能协同辅助教学人员全面安排课程的习题、实验、作业、设计、实习等教学环节;

(五)具备讲课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掌握开设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在教学系(部)或教研室进行典型章节的试讲并获得认可;

() 承担精品课程、核心课程的教师应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且确有丰富教学经验;承担实践性强的课程及其实习的教师应具有较强的实验、实践动手能力,或为有丰富的实际专业工作经验的“双师”型人才。承担合班课或上大课任务的一般应为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学术水平高的讲师(含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授课任务:

(一)未经岗前培训或岗前培训不合格的新进教师;

(二)已证明不能指导课程实验或实验指导技能较差者;

(三)对已开课程讲授效果差,学生反映大且无明显实质性改进者;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承担教学任务者;

() 严重违犯法规或违背师德被学校或上级处分者。

    第九条  招聘的新教师取得课程教学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除有特别规定,必须参加岗前培训,熟悉教师职责,学习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学规律,并经考核合格;

(二)本科毕业生必须完成进校后至少一学期的助学工作;

(三)必须经过对课程教学有关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等,经所在系、部或教研室考核,达到合格标准(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

(四)按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参考资料;

(五)初步掌握课程教学的方法和手段,熟悉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手写完成全部讲稿(备课笔记)或教案;

(六)由教研室选择有代表性或关键性章节的教学内容进行至少2学时试讲,经讲师以上职称的同行教师无记名评议,教研室主任批准,系()领导审定认可后方可任课。

第十条新开课教师或授课效果较差的教师拟安排授课任务时,教研室必须向该教师拟授课班级所在系(部)说明该授课教师讲课所具备的条件,以及教研室对保证本课程教学质量的措施,取得授课班级所在系()理解后报教务处备案。每学期,教务处负责审核教研室与教学系()的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教师开设新课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对该课程作过较系统的研究,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

(二)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实施方案;

(三)具有完整的讲稿(备课笔记)或教案;

(四)由系或教研室从拟开新课中任意抽取相关内容组织试讲,经讲师以上职称的同行教师评议,达到开课的基本要求。

    第十二条  校内兼职教师应以完成本职工作为第一要务,如确因教学需要,教学系(部)拟聘其承担教学任务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讲师、工程师等中以上职称,曾担任过该门课程的教学工作,经检验教学效果良好,或具有其他系列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 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在某一方面确有专长,所从事的专业工作与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专业相同或相近,经试讲合格;

(二)具有完整的讲稿(备课笔记)或教案。

对暂不具备上述条件而又特殊需要者,须经试讲合格后报教务处特别审批。

    第十三条 从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过本课程的教学工作。聘请前,教学系()应向教务处及组织人事部报送拟聘者的学历、职称、教学履历及相关方面的材料,并附推荐书。首次聘用的,应从拟聘课程中任意抽取相关内容,经试讲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能正式聘请其任课。

    : 试讲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督导组派人参加。

第三章  教师教学各主要环节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备课环节

(一)教师备课必须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任课教师承担课程任务后,应根据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选用适用的教材,深入钻研、准确把握教材内容的精髓,合理安排教学节奏与进度,认真研究本课程在整个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相关的先行课程与后继课程的安排与衔接。

(二)任课教师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学大纲,对教学大纲的基本内容未经核准不得随意变动。

(三)任课教师要依据教学大纲,明确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内容和各章节的基本要求,确定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同时要了解学生情况,以有利于学生掌握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三基)为目的,按照严肃态度、严格要求、严密方法(三严)的要求,写出讲稿或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充实内容。对具有不同教学大纲的不同授课对象要有不同的教案或讲稿

(四)写好教案或备课笔记。教案或备课笔记应包括下列内容: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及解决的方法;教学环节和时间分配;根据本节课的内容要求所应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的配合使用;课外学习指导和作业;检测教学目标实现程度的具体措施;教案或备课笔记必须随着新知识、新技术的出现而不断更新。学校鼓励教师的教学风格、手段的多样性。

提倡使用电子教案,但不得以完整下载未经加工的网上资料充作教案。严禁教师上课借用其他教师的教案

(五)填写学期教学进度表或学期授课计划表。任课教师要认真填写教学进度或授课计划表中的内容,教研室主任、系()主任要对其中内容进行审核、签字。教学进度表或授课计划表均以纸介质形式各一式两份、电子版形式一份,于开学后一周内将其中纸介质一份、电子版一份交教务处存档,系或教研室留纸介质表一份存档。

(六)凡多人承担的课程均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要求,统一考试要求和考卷,以保持相同课程教学要求上的一致性。一般集体备课次数每学期不得少于三次。集体备课由教研室组织,同时要求形成记录。

    第十五条  课堂教学环节

(一)坚持优先安排高水平、高职称教师上讲台的原则。教学系(部)或教研室在安排教学任务时,要坚持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第一原则,首先安排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比较丰富,教学效果比较好的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二)不宜对一个教师(特别是新进教师与助教)安排过多的教学任务,以免增加教师负担,影响授课效果。对缺乏教学经验或经实践证明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应先安排辅助教学工作,待取得教学经验并经试讲合格后再行安排讲课任务。

(三)讲课必须按照教案、教学进度或授课计划进行。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讲解准确清晰、逻辑性强,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传授的技能易学、实用;授课要突出重点、难点和“三基”,做到使学生对主要问题当堂理解,次要问题扼要介绍,或留给学生课后自学;教师教学必须完成教学大纲的要求,不得脱离教案和授课计划随心所欲。

(四)讲课提倡启发式教学,处理好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能动作用的关系。注重对学生思维方法的训练,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忌照本宣科、满堂灌的教学方法。

(五)理论课,特别是基础理论课的讲授,要坚持联系实际和少而精的原则,要精讲多练,切忌空洞。

(六)提倡教师合理、有效地运用计算机辅助教学、多媒体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以生动、快捷地促进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扩大课堂教学信息量。

(七)体育教学要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知识和运动技能,教会学生锻炼身体的科学方法。要积极开展“达标”活动,推广保健体育运动,增强学生体质。

(八)教师上课应做到衣着整洁,举止文明,使用普通话;板书清楚规范,熟练运用教具和教学器材;课堂时间分配恰当,按时上、下课,不迟到、早退、拖堂。

(九)理论课教学过程中的习题课和讨论课,要明确教学要求,并将其纳入教学进度和授课计划。

(十)讨论课要做好充分准备,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教师应记录学生的发言提纲或发言内容,以此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部分。杜绝无明确教学目标的散漫式课堂发言、讨论。

(十一)教师在课程授课计划中,应明确课程教学中的课外作业、测验、实验及课程考试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例,并在第一次上课时详细告知学生,建立课后师生联系途径。

(十二)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教育和督促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迟到、旷课现象反常时,应主动向所在系或教务处及时反映,尽到关心、爱护学生的职责。注意学生的学习效果及反应,发现问题时要及时处理,必要时应及时向系、部及教务处反映情况。教师应坚持填写教学日志。

(十三)教师在授课过程中,非特殊原因,禁止使用手机和其它通讯工具。

(十四)任课教师的人选,由教研室提名,经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生效。确定任课教师时,要符合本规范第二章的规定。任课教师一经确定,无特殊原因不得擅自变更。任课教师要严格遵守排课、调课、停课等相关规定。

(十五)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或教学过失,应主动向所在系或教务处如实报告情况,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六) 教师因故不能按时授课的,事前须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六条  助学辅导、答疑环节

(一)教师应经常主动地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助学辅导前要作好辅导准备,做到有的放矢。助学辅导应采取启发诱导的方式,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不能代替学生复习,以免学生养成学习上的依赖性。

(二)助学辅导、答疑一般采用约定时间到教室、教研室或教师休息室进行个别答疑。对学生提出的普遍性疑难问题,或作业中发生的普遍性错误,也可利用学生课余时间进行集中辅导、答疑。

师资条件成熟时,应普遍推行辅导教师制。

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环节

(一)实验教学实行签名制,实验指导老师要记录实验时间、实验步骤、实验内容和实验结果

(二)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大纲和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案)。实验教学应在教师指导下进行。实验技术人员应明确实验的目的和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指导教师要在实验课前做好仪器设备的调试、检查,做好实验耗材、光源、电源、水源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切实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充分利用实验课,对学生严格要求,注意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严谨的、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对不遵守纪律,违反操作规程的学生,要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以实验课不及格论处。

(四)实验教学要严格考核。对学生的实验报告,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要认真审阅批改。

(五)教务处教学科教学督导组负责对实验教学过程与结果进行检查、监控凡工作态度马虎,实验过程敷衍了事,随意缩短实验时间,未能完成预期实验任务的指导教师,应停止或终止其实验指导任务。弄虚作假或严重失职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八条  见习和实习环节

(一) 见习和实习实行签名制,指导老师要对见习和实习过程实行全程记录。

(二)实习要编写实习大纲,各组织实习的单位应安排有经验的教师(专职教师、工程技术人员等)指导学生实习,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实习任务。带队教师要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对学生的思想、学习、考勤和安全负责。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要进行批评,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学生要及时向教学系部、教学管理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三)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要按各教学系()的要求定期巡回检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并与教务处和各实习单位共同抓好见习、实习工作。

(四)实习中遇有重大问题,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教学系(部)、教务处或主管校长报告。

(五)对实习工作不负责任的教师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按教学事故论处。

第十九条  毕业设计(论文)

(一)毕业设计(论文)必须由讲师等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与所指导的设计或论文相关的专业理论知识的教师担任。助教与新进教师一般不得指导毕业设计(论文),特殊需要的须经系(部)写出专项报告报教务处审批

(二)指导教师要为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做好各方面的准备,编写出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方案或指导书和进度表。毕业设计(论文)必须根据专业培养目标与规格,保证合理的容量和足够的水平。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指导方案和进度表由教研室报系主任批准确定并报教务处教学科审查备案,一经确定,未经同意不得随意更改

(三)为了使学生能及时准备资料,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必须提前两周下达给学生并对学生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

(四)指导教师要依据批准的毕业设计进度表,认真审定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论文)计划(提纲),在毕业设计(论文)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学生的作业进度和质量,认真填写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进度表。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时间不得少于每项(每篇) 3学时

(五)指导教师要注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鼓励学生的创新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业务指导,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和经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教育

(六)指导教师在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过程中,对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要求,认真进行阶段检查及总结。对无故拖延进度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应给予必要的警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凡因指导教师没有尽职指导或及时督促而导致的个别学生未能顺利完成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将按教学事故处理

(七)在毕业设计(论文)完成后,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态度及毕业设计(论文)的完成质量,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进度表中写出评语,提出设计(论文)部分的成绩评定,并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和最后成绩评定

(八)毕业设计(论文)最后成绩由答辩委员会评定,答辩委员会应严格掌握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九)毕业设计(论文)结束后,指导教师需对指导工作全过程进行总结,最后由教学单位做出毕业设计(论文)的全面总结,报教务处教学科存档

(十) 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对教师指导完成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检查评议,并将检查评议结果予以公布。

(十一) 课程设计的要求条件与毕业设计(论文)相同。

(十二)各系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生产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选择其一要求学生完成。

第二十条  作业要求

(一)为配合课堂讲授,促使学生进一步学习钻研,提高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任课教师应根据本课程的性质和特点,规定学生学习本课程必须完成的作业量,确定课堂讨论的内容和次数等。

(二)每门课程应依据其性质和内容布置一定量的作业,但所有课程(包括选修课与实验教学课)的作业布置次数原则上不得少于课程总学时数的1/6,对于学生使用的参考书附有习题的,应根据授课进程及时布置书附习题。布置的作业既要有应知应会的基本内容,又要有能促进学生深入探究知识延展性的题目。

(三)作业不仅包括每门课程所布置的通常意义上的书面作业,也包括课堂讨论、实验报告等。作业采用课堂讨论形式的,教师必须对讨论情况及结果进行记录并作书面评议。作业采用实验报告形式的,教师必须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进行批阅并记录在案

(四)教师批改作业要认真、仔细,确保质量。各门课程的作业原则上要求全部批改,并登记作业成绩。班级人数较多作业采用抽样批阅的,批阅率不得少于班级总人数的50%,并且要对作业的总体完成情况在课堂上集中评议。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退给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普遍性问题,要有专门记载,并在适当时进行讲评。

(五)学生的平时作业,应作为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的依据之一,应在课程总成绩中占一定的比例。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布置作业量1/3以上者,教师应在课程考试前两周督促补交,否则该门课程平时成绩给予零分。

(六)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应抽查作业的布置与批改情况,以此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七)教务处教学科负责对教研室或系抽查教师布置、批改学生作业的情况进行检查评议,并将检查评议的结果予以公布。教学督导组根据督导工作需要进行抽查,并作为对抽查教师评价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考核

(一)课程考核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系(部)协助实施

(二)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考查两种。考查主要根据学生平时成绩结合课程考核结果评定,课程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测验、实验等。考试可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三)经教务处批准、备案后,考查课程的考试可由教学系(部)自行组织,教务处与教学督导组派人巡查。教务处可根据课程的性质及教师的授课情况,决定抽取若干课程组织考试

(四)课程的期末考试试卷分AB卷。任课教师要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一次性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AB卷的命题工作。教务处从AB卷中随机选用其一作为考试试题。条件成熟的课程,特别是统考课程,考试要逐步实行教考分离

(五)教师在考试前要指导学生系统复习,但不得在辅导、答疑时给学生以暗示,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圈划考试重点。

(六)教师应参加所教课程的监考,并要执行系或教务处的监考安排,认真履行监考职责。

(七)阅卷采取给分制,教师要按规定时间阅卷,阅卷时要客观、公正,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给学生送分或减分。统考课程(含一课多人的课程)的考试必须实行流水阅卷。

(八)课程的考核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评定;考查课及实践性环节成绩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

(九)按时完成试卷分析。学生考试成绩的登录、存档、报送,要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操作。

(十)教务处教务(教材)科负责对教师的试卷制作与批阅情况进行抽查评议,并将抽查评议的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二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包括:教学任务完成情况、教学态度、教学质量及效果、教书育人(包括评学)、教学改革与研究和其他教学兼职(如辅导员、班主任)的完成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教师的考核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考核方式结合三级(教研室、系部、校)听课情况、教学检查情况、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情况等综合评价,并作为职称晋升和聘任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五章  教学纪律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必须遵守学校教学管理方面的规定与要求。教学是教师的主要工作,教师的其他工作应以服从教学为原则;教师在校外从事的任何其他兼职工作不得影响校内的教学工作。教务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教学进度或授课计划、课程表、期末考试安排的实施情况的检查,严格控制对教学计划和课程变更及教师变更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要严格按规定完成教学内容和进度,在保证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可以介绍自己的学术观点或学术见解,但不得任意变动教学内容,不得在课堂上或其他公共场合向学生发泄私愤和不满情绪,不得在课堂上发表与课程教学无关的不当言论。

第二十六条 教师违反教学纪律,发生教学过失或事故,教学单位的领导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应按照《淮南联合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教师业务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自本规范颁发之日起,每学期末,由教务处组织各教学系(部),对每个教学人员在一学期中是否较好地履行了岗位职责,完成了规定的工作量,结合教研成果教学评价情况以及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的状况进行学期考核与总结。每年度填写《教学人员年度教学工作考核表》,结合执行本规范情况进行全面鉴定,载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考核、评优、评先、晋职以及受惩的主要依据。

学校每学年以校级文件的形式公布考核优秀等次与获奖教师名单,给获奖者颁发获奖证书及奖金。

第二八条 各种教学评估活动中,教师对评价结果或奖惩结果有权提出异议。对涉及本人的评价结果,有权向校督察室或上级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七章 

第二十九条 若淮南联合大学《教师手册》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则以本规范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说明: 2007315日、19日,校教学与管理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对本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讨论,326日经赵校长审阅同意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