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7-09-21 10:09:21.0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作者:jwc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具有正式学籍、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先说明事由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的,需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由本人申请,经校长或主管副校长批准,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发给证明。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本校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离校医治,否则不再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在下学年开学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到教务处重新办理入学、编班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学生应当在每学年开始时缴齐当年应缴费用后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开学两周以上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对待考核,严格遵守《淮南联合大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应在考前向所在系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缓考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

凡未履行缓考手续而未参加考核者,一律视为旷考,该课程成绩以“旷考”字样记入学生成绩管理系统,并取消该课程正常补考机会。

第十四条  学生应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实验、实训、劳动、军训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对缺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1/2的学生,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六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由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学生若对其成绩有疑问,应在获悉成绩一周内(期末考试可在开学一周内)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由所在系主任指派专人查卷答复。

第十八条  学生考试不合格,应当参加学校组织的该课程的补考。经补考合格后,成绩以“合格”字样记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  经学校审核同意,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且该同学学习刻苦,已学课程成绩合格;

(二)  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在校期间,转专业次数不应超过一次。

第二十条  学生转专业应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由所在系、拟转入系同意,经教务处批准,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生如患有疾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应由本人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生在安徽省范围内转学。由所在系审核,学校校长会议同意,并经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办理转学。

(二) 学生跨省(直辖市、自治区)转学。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之后,由我校报安徽省教育厅审核。安徽省教育厅同意后,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同意转学后,函复安徽省教育厅,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转入我校的,由安徽省级教育厅将有关文件抄送淮南市公安局;转出我校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同意转学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转学:

(一)    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    由招生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三)    招生时确定为委培、定向培养的;

(四)    应予退学者;

(五)    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患传染性疾病者(如肝炎、肺结核等);

(二)            患有精神疾病,不能在校正常生活、学习者;

(三)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四)            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五)            因其它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般一次以一年为限。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二十七条  需要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经班主任(辅导员)核准、所在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因病必须休学,本人虽未提出申请,亦应通知学生本人限期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经学校同意,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因病休学(含传染性疾病、精神疾病)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        凡休学期满要求复学的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持有关证明到所在系申请,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经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届未招生,可转入由学校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四)        学生在其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行为或犯罪行为,应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升级、留(降)级、跟班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第三十一条  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的规定补考。一学期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考试课经补考仍不合格或一学期有三门(含三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应予留、降级:。

第三十二条  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科目达到留、降级标准,应予跟班试读。跟班试读学生在该学年结束时准予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降级。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级、跟班试读课程门数。

第三十四条  退学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     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两年者;

(2)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查不合格者;

(3)     累计有五门以上课程经补考仍不合格者;

(4)     连续两次达到留、降级标准者;

(5)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6)     本人申请退学的;

(7)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8)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  本人申请退学的,应由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因其他原因退学的,应由所在系或教学管理部门填写退学申请表,报教务处核准,并由校长会议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六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退学和因其它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学校安排一次补考机会,通过者可颁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安徽省教育厅注册,并由安徽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应予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校园的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六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爱护校园内公共设施,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进出校门应该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服从门卫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住宿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外出租房居住,不得擅自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如遇特殊情况欲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宿舍管理科批准,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本人或学生团体在校园内散发的宣传品、印刷品、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等内容应当合法,并应当经过学校相关部门同意。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二条  学生或学生团体使用学校的广播、电台、电视设施,应当报请学校宣传部审批。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使用学校的广播、电台、电视设施。

第五十三条   学生在校园内举行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当在3天前向学校宣传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同意后,由宣传部门通知保卫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方可进行。

 

第五章  学生团体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学校宣传部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从事与该团体宗旨相关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及社会公益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校内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学校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规定,服从学校学生处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照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向学校保卫处提出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后进行。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予以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每学年度开展一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的评选条件、名额、评选程序等实施细则,按照学校每学年度下发的评选文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对学生的违纪处分,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二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制作处分决定书,送交学生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安徽省教育厅备案。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的种类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保卫处、总务处、督察室、团委负责人、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的淮南联合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督察室。

第六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安徽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八条  被开除学籍或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有关违纪受处分学生的评议及善后工作按照淮南联合大学关于违纪受处分学生的评议相关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七十条   对在我校接受成人学历教育、中等专业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